中山劳动合同纠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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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

    黎清荣律师

  • 律所: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

    14420201810070197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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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2号紫马奔腾广场6座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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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 劳动争议仲裁反请求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2日 来源:中山劳动合同纠纷咨询律师 浏览:266
[导读]:  黎清荣律师,中山劳动合同纠纷咨询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

 黎清荣律师中山劳动合同纠纷咨询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企业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

原告:上海xx公司 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被告:xx ,性别X,出生年月XXX 身份证号码: xxx 户籍地: xxx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不予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XXX元; 2、判决被告xx立即归还所借的公司笔记本电脑及测温仪MT4、风速仪MS6250、温度计TES-1332A各一台;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是原告单位的员工,于1998年11月与原告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2007年2月22日,被告因家中有事提出停薪留职6个月的请假申请,同年2月26日,原告公司总裁在被告提出的希望批准停薪留职的签呈上批示:“特殊个案依情况以请假方式处理”。此后,被告休年休假至2007年3月14日。2007年3月15日至3月27日,被告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而不到公司上班,在此期间,被告的部门主管xxx多次与被告联系未果。2007年3月24日,被告突然电话告知xx,说准备向公司提出辞职。2007年3月28,被告来到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在被告办理领用设备交接过程中,被告拒不归还公司的笔记本电脑等财物,其交接报告未能得到公司有关部门主管的核准。2007年4月1日,针对被告连续矿工等事实,公司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开除决定。因工资等问题,被告于2007年5月31日向上海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7年7月20日,上海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x劳仲办字第xx号裁决书。


  一、原告并未同意批准被告事假,被告亦未按照公司规定的请假程序申请事假


  根据原告《公司员工手册》第三章第六条第至项规定“员工请事假应提前一天提出并填写《休假申请单》,按照假单上的要求逐项填写、签名……如果每月事假超过56小时,必须到地区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作矿工处理。员工请病假必须在病假结束后的一周内……”,公司员工请假的事由有请事假、请病假等,具体方式、要求不一。2007年2月26日,公司总裁在被告xx起草的一份家中有事希望批准停薪留职的签呈上,批示为“特殊个案依情况以请假方式处理”。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原告在被告希望批准停薪留职的签呈上批示“以请假方式处理”就认定原告已批准被告2007年3月15日至3月27日的事假是错误的。事实上,被告亦未按照公司请假要求履行任何请假手续。


  二、原告对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正确的,被告无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2007年3月15日至3月27日期间未办理请假手续不来公司上班,连续矿工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另外,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被告xx应在书面通知公司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三十天,但被告于3月28日向原告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后,继续矿工。加之,在其辞职办理领用设备交接过程中不按公司离职流程办理,拒不归还公司的笔记本电脑等财物,其交接报告未能得到公司有关部门主管的核准。因此,2007年4月1日,公司对被告xx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开除决定并无不妥。被告无权要求原告支付其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原仲裁裁决认定原告对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缺乏事实依据以及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裁决是错误的。


  三、被告至今还非法占有原告笔记本电脑及测温仪MT4、风速仪MS6250、温度计TES-1332A各一台。


  2006年7月25日,由于工作需要,原告公司营建部向公司提出“T类签呈”,为被告申请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同年8月25日,原告公司营建部主管xx将该台笔记本电脑领用后即交付被告xxx使用。被告xx在原告多次催促其归还上述所借公司财物情况下拒不归还,其行为已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它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决。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x公司


  二00七年八月一日



劳动争议仲裁反请求是什么?

劳动仲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重要解决方式之一,如果是诉讼的话对方是可以提出反诉的,那么劳动争议仲裁是否也有类似反诉的方式呢,如果是被申请人有一定理由提出仲裁是否可以调换双方的位置呢,下面就为大家总结归纳一下劳动争议仲裁反请求等方面的问题。



  一、劳动争议仲裁反请求


  劳动仲裁的含义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反 申 请人:


  反被申请人:


  因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诉反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日收到贵委送达的仲裁申请书,针对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提出


  如下反请求事项:


  1、请求裁令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中途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违约行为,裁令继续


  履行劳动合同。或由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支付违约金。


  2、请求依法裁令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赔偿因其不办理交接手续而造成反申请人 的各项直接经济损失23320元。


  事实与理由:


  2011年元月28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固定期限:2011年元月28日起至2013年元月28日,申请人中途毁约,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违约要求离开答辩人,应承担违约。为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反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不办理交接手续造成反申请人的损失客观存在。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不辞而别并违法带走了反申请人的相关财产与培训资料、员工名单、应聘人员信息等,给反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困难。为此,反申请人多次电话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到反申请人处办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以种种借口一直拒绝与反申请人办理工作交接


  手续,影响反申请人工作的正常开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减少损失,反申请人放弃相关招聘业务的开拓。


  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如要离开公司,应退还公司给予的和造成反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如因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行为造成反申请人业务不能进一步正常开展,包括 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泄露反申请人商业秘密等,侵害反申请人商誉的,造成反申请人经济损失的,将另案追究。


  针对上述情况,为维护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提起反申请,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


  二〇 年 月 日